阿明與小華是多年好友,某日小華因自行創業向阿明借款,阿明知道小華平時出入以名車代步,並居住在永和白宮豪宅之中,乃不疑有他,簽立借據,借給小華新台幣(下同)500萬元,約定月利一分(月利率1%,年利率12%)及一年之還款期限,小華取得借款均按時繳納利息,一年期滿後阿明請求小華返還借款,小華均置之不理,甚至不接電話,阿明至小華居住之中和白宮催討亦無效果,乃對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請求小華清償借款,小華收到支付命令後並未異議,阿明乃以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在向國稅局查詢小華之財產所得清冊後發現,小華早已將名下之名車、豪宅以通謀虛偽成立買賣契約之方式讓與給老婆小君,但雙方並無金流存在,名車、豪宅仍由小華實際管理、使用、處分,小華名下以無任何財產。此時阿明該如何主張權利才能將借款取回? 【說明】 一般人常遇到親友借錢,礙於人情壓力不好意思拒絕,在親友倒債後才後悔莫及,所以在借款的時候除非債務人資力雄厚(資產很多只是來不即變現),最好的方法是要提供擔保,例如提供保證人或在資產上設定抵押權、質權。如果一開始沒有這些擔保,在清償期屆至後,債務人還有沒有能力或財產可以清償就只能看運氣了。惟若債務人實際上有財產只是已經脫產,法律上還是有途徑可以追回債務人之財產,本系列案例整理債務人脫產時債權人可以主張之權利,以供債權人參考。 按民法第87條規定:「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虛偽意思表示,隱藏他項法律行為者,適用關於該項法律行為之規定。」所稱通謀虛偽異思表示是指指表意人與相對人相互明知為非真意之表示而言,故表意人之相對人不僅須知表意人非真意,並須就表意人非真意之表示相與為非真意之合意,始為相當(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15號判例)。 查小華與小君並無訂定買賣契約之真意,就名車與豪宅所訂定之買賣契約、讓與所有權之物權契約,依民法第87條規定均屬無效,惟此時小君仍為登記名義人,阿明無法對登記在小君名下之財產為強制執行。 然而,小華將屬於自己之財產登記在小君名下,對於小華所有權之狀態顯然有所侵害,小華竟然持續不作為容忍侵害之狀況持續存在,顯然有怠於行使權利,阿明為小華之債權人,因債權清償期屆至,小華仍不清償借款(給付遲延),阿明為保障債權自得依民法第242、243條規定代位小華行使權利。 此時為避免小華、小君再次脫產,阿明應先聲請假處分裁定,禁止小君將名車、豪宅移轉給他人,以免二次脫產。阿明在供擔保並為假處分強制執行後,登記在小君名下之名車、豪宅已遭查封,小君處分該財產對阿明不生效力,其他人也無法主張善意受讓。 阿明可以代位小華對小君提起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訴訟,勝訴後阿明可以持確定判決向監理所、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並同時聲請強制執行,拍賣名車、豪宅,就拍賣所得價金求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