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車禍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 (一) 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普通過失傷害罪:6月以下 (二) 刑法第284條第1項後段過失致重傷害罪:1年以下 (三) 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業務過失傷害罪:1年以下 (四) 刑法第284條第2項後段業務過失致重傷害罪:3年以下 (五) 刑法第276條第1項普通過失致死罪:2年以下 (六) 刑法第276條第1項業務過失致死罪:5年以下 (七)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加重二分之一 (八) 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1年以上7年以下 (九) 刑法第294條第1項違背義務遺棄罪:6月以上5年以下 (十) 刑法第294條第2項後段違背義務遺棄致重傷罪:3年以上10年以下 (十一) 刑法第294條第2項前段違背義務遺棄致死罪: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 (十二) 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Q2:刑事告訴或民事求償時效? (一) 刑法第284條屬告訴乃論罪,傷者得於事故發生後自知悉行為人時起算6個月內,向警察處理單位或該地檢察署提出刑事告訴,如逾期提告,行為人將不受刑事制裁。 (二) 民事賠償部份,警察處理單位不會介入,因車禍受有損害之人(例如:受傷、車損)於事故發生後自知悉行為人時起算2年內,或事故發生後起算10年內應向法院起訴求償,如逾期請求,行為人可提出時效抗辯免負賠償之責。 (三) 如有人身傷亡涉及刑事責任,建議先提出刑事告訴,等檢察官起訴後,再向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可免徵民事案件一審裁判費(約請求金額1%)。 Q3:可以向警方申請哪些資料?(限警方有到場處理之情形) (一) 事故發生7日後得申請現場圖、現場照片。 (二) 事故發生30日後得申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三) 申請機關:警察處理單位(例如:派出所、交通分隊) Q4:是否須要送交通鑑定?如何申請? (一) 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0條規定,警察機關對勘查、蒐證結果,應依規定提供肇事原因初步分析研判表予當事人或法院參考,因此,肇事原因初步分析研判結果,僅代表警察機關意見,與刑事訴訟法第197條及民事訴訟法第324條有關「鑑定」之規定不同,二者雖然都是提供司法機關審判上之參考,但法律上之證明力仍有所差異。 (二) 對於「初步分析研判表」上所記載之肇事責任研判分析有異議時,可在事故發生後6個月內向該地區之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申請人支付)。如對鑑定結果仍有異議時,得於收受鑑定意見書之翌日起30日內敘明理由向該地區之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委員會申請覆議(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申請人支付)。 (三) 如果案件已進入訴訟程序,而由司法機關囑託鑑定者,則無時間限制。費用部份,如是刑事案件中由司法機關囑託鑑定者,無須繳費;如是民事案件中由司法機關囑託鑑定者,仍須由聲請ㄧ方墊付鑑定費用,但可納入訴訟費用,視裁判結果分配負擔。 Q5:發生車禍後,可否自行將車輛送修? (一) 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9條第1項第9款規定:「事故車輛無檢驗、鑑定或查證必要者,由其駕駛人或所有人自行處理。」;民法第213條第3項規定:「第一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 (二) 因此,除非駕駛人或所有人同意將車輛交由對造或其保險公司修復,否則,可以自行直接送修,無須等待,但在車輛拆卸修理前,為能保障自己權益,應先將原車損壞情形拍照存證,並將修理明細表及收據或發票留存,以備事後請求賠償。 Q6:雙方如何調解或和解? (一) 私下和解時,建議約定「不包含強制汽車責任險之部分」,可爭取較高之賠償金額。 (二) 如私下達成和解,應簽立和解書面,並載明「雙方同意因本件車禍所生之其餘民事請求均拋棄,並不再追究對方之刑事責任」,最好可以請對方簽立刑事撤回告訴狀。 (三) 若無法私下和解,又涉及刑事責任,建議先提出告訴後,請檢察官移送當地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避免自行調解延宕,不慎逾越6個月告訴期間。 (四) 無人傷亡僅車輛毀損,屬民事案件,須由當事人自行協調,並通知保險公司辦理保險理賠事宜。若無法私下和解,可向當地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向地方法院民事庭聲請調解或直接起訴,如法院安排調解程序,建議通知保險公司到場參加,以利辦理保險理賠事宜。 Q7:民事上可以請求對方賠償之項目? (一) 醫療費用 1. 診斷證明書、醫療單據、門診收據。 2. 健保給付部份應扣除,不得再請求(93台上1159)。 3. 診斷證明書之費用為證明損害發生及範圍所必要,得請求(93台上1159) 4. 住院期間所支付之膳食費用,屬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應予賠償(88台上1791) (二) 看護費用: 1. 視診斷證明書上有無記載「生活無法自理須他人照護」。 2. 看護費用標準全日約2,000元、半日約1,200元。 3. 親屬看護可請求賠償(94台上1543) (三) 勞動力減損: 1. 由法院函詢醫院,或囑託鑑定。 2. 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美國醫學會永久失能評估準則(簡稱AMA) 3. 計算至勞動基準法所定之強制退休年齡65歲止,依霍夫曼係數表扣除中間利息。 (四) 薪資損失: 1. 視診斷證明書上有無記載「宜休養時間」。 2. 公司薪資單、薪資證明、存摺影本、所得扣繳憑單。 (五) 計程車資: 1. 須行動不便而有搭乘計程車往返醫院或工作地之必要。 2. 計程車收據、Google地圖、計程車車資計算表。 (六) 車輛毀損維修費: 1. 行照資料(證明原告為所有權人)。 2. 車廠估價單、維修單據。 3. 如果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法院以裁定移送民事庭審判者就車輛毀損部分,非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原不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但實務上會命原告補繳裁判費,仍受理此部份請求。 4. 零件部份須依行政院頒佈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計算折舊。機車折舊年限為3年,折舊率為千分之536;營業用小客車折舊年限為4年,折舊率為千分之438;自用小客車折舊年限為5年,折舊率為1000分之369。 (七) 精神慰撫金: 1. 民法第195條第1項所謂相當之金額,應斟酌加害人與被害人雙方之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之;慰撫金是否相當,應以加害行為之加害程度及被害人所受痛苦,斟酌加害人及被害人之身分、經濟地位等各種情形定之(47台上1221、51台上223判例)。 2. 法院判決通常審酌之項目:被害人傷勢、住院時間長短、開刀次數、復原狀況、兩造年齡、學經歷、執業、每月薪資、年度所得總額(法院會依職權調閱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 Q8:強制汽車責任險給付部份要不要扣除?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已領取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金,應予扣除,不得再向對方請求(90台上825號)。 Q9:對方也有過失? (一) 刑事上,被告不能以被害人與有過失而免責。惟被害人之過失既與被告之過失均為車禍發生之原因,則法院仍應審酌,作為論罪科刑之所據(87台上3312)。 (二) 民事上,可主張與有過失,由兩造依過失比例分擔損害。至於過失比例之認定,由法院綜合案情研判,自由心證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