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約已到期,但當下可能因為疏忽、忘記或覺得沒影響而未繼續簽約,
導致房東與房客間變成不定期租賃契約,
需要符合土地法第100條各款規定才能終止契約,立法目的在於保護承租房客。
過了數年後,
房東向房客表示要將房屋收回自住,房客卻仍然置之不理,找各種理由拖延,
退一步希望房客改簽定期契約,仍然被房客拒絕,
非常困擾,此時房東該怎麼處理?讓律師來協助您!
黃俐律師於文化大學教授《房屋租賃管理實務班》
有房屋租賃相關豐富訴訟經驗
歡迎立即聯繫我們,捍衛您的權益
品律法律事務所:(02)2704-1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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賀!本所黃俐律師受託擔任【民事請求返還租賃房屋案】之一審訴訟代理人
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勝訴判決【新北地院113年度板簡字第599號】
協助房東成功將房屋收回自住
成功為當事人爭取最佳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