賀!本所曾宿明律師受託擔任【刑事妨害公務罪】之偵查中辯護人
在曾宿明律師用心辯護下
主張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5號判決意旨
人民罵「流氓警察」須先制止仍置之不理,始有可能構成妨害公務
成功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為不起訴處分【新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4259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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