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經過】
本案當事人駕駛自用小客車行駛於道路時,因變換車道與其他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對方受傷。事故發生後,當事人未停留現場處理即駕車離開,嗣後遭警方調查,並由檢察官以涉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罪進行偵辦。
本所曾宿明律師擔任偵查中辯護人,協助當事人於偵查程序中就案件事實、犯後態度及相關情節向檢察官說明,同時協助處理與告訴人間之和解事宜。
【案件結果】
經律師專業協助後,當事人與告訴人成立和解,告訴人並撤回告訴及同意給予緩起訴處分。
檢察官綜合審酌當事人坦承犯行、深表悔悟,以及雙方已成立和解等情形後,最終給予:
緩起訴處分1年。
並命當事人於緩起訴處分確定後,依指定期限向公庫支付新臺幣2萬元。
成功為當事人爭取緩起訴處分,避免案件進入法院審判程序!【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54072號】
【律師提醒】
發生交通事故後,即使認為事故情節輕微,仍應停留現場並依實際情況採取必要的救護、報警及其他適當處置,切勿逕自離開現場。
若因交通事故涉及刑事案件,是否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犯後態度及個案具體情節,都可能影響檢察官後續處分。
如不慎涉及交通事故刑事責任,建議儘早尋求專業法律協助,妥善處理偵查、和解及相關法律程序,以維護自身權益。
立即聯繫我們,捍衛您的權益
品律法律事務所:(02)2704-15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