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俐律師【租賃損害賠償案】勝訴!管委會因租賃合約遭廠商求償逾200萬元怎麼辦?在律師專業協助下,一審全部勝訴,二審調解成立!
本案在律師專業協助下,面對逾200萬元之損害賠償請求,一審法院判決全部駁回!
對方不服判決提起上訴後,本所持續代理當事人進行二審程序,最終雙方調解成立,對方其餘請求均拋棄,使爭議一次獲得解決。
【案件經過】
本案雙方原訂有租賃契約,由本所當事人出租社區內原作為撞球室使用之空間。
承租人承租後欲將該空間經營為24小時自助洗衣店,並進行相關裝潢及機器設備進駐。嗣因裝修及建築法規等問題遭主管機關裁罰,租賃物亦一度遭封門,雙方因而發生租賃爭議。
承租人主張其因無法繼續設置自助洗衣店而受有裝潢、設備、天然氣管線及遭主管機關裁罰等損害,並請求返還押租金,最終向本所當事人請求給付合計200萬元及利息。
【本所主張】
本所接受委任後,針對雙方租賃契約內容、租賃物原始用途、承租人裝修及使用情形,以及相關主管機關裁罰原因等事項,逐一整理事證並提出答辯。
本所主張,雙方簽訂租賃契約時,租賃物原本用途即為撞球室,租約亦已明確記載;出租人並未保證該空間可以合法開設自助洗衣店。
此外,租約亦約定承租人應遵守公寓大廈規約及其他住戶應遵行事項,不得違法使用。承租人既欲將原有空間改作自助洗衣店使用,自應確認相關裝修及使用是否合法,不能因未依法完成相關程序,即將因此產生的損害全部歸責於出租人。
【一審判決結果】
法院審理後,採認本所重要答辯內容,認為被告並未保證租賃物得合法開設自助洗衣店,且承租人因室內裝修相關程序所衍生的問題,不能據此要求出租人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原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也就是說,面對對方高達200萬元之請求,本所代理當事人於一審取得全部駁回的結果。
【二審調解結果】
對方不服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本所繼續代理當事人進行二審程序。
經衡量繼續訴訟所需投入之時間、勞力、費用及訴訟風險後,最終雙方於二審程序中達成調解,雙方終止租賃關係,對方其餘請求均拋棄,使本件爭議獲得最終解決。
【律師提醒】
租賃關係中,出租人與承租人常因「租賃物能否作特定用途使用」而發生爭議。
尤其承租店面或商業空間準備經營特定行業時,除了雙方租約內容外,尚可能涉及建物原始用途、室內裝修、建築管理及社區規約等問題。
因此,無論出租人或承租人,在簽訂租約前,都應將租賃物用途、是否保證得作特定營業使用、裝修及申請相關許可之責任歸屬等事項約定清楚,並妥善保存契約、對話紀錄、同意書及相關文件。
若爭議已經發生,更應先釐清契約究竟如何約定,以及損害發生的真正原因與責任歸屬,而非僅因一方確實發生損失,即當然由另一方負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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