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曾宿明律師受被害人家屬委任,擔任國民法官案件訴訟參與代理人,陪同被害人家屬參與刑事審判程序,協助表達意見並維護被害人一方之訴訟權益。
【案件經過】
本案被告遭檢察官起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殺人等重大刑事犯罪。
依判決所載,被告涉及以欺瞞方式使他人施用第一級毒品,以及基於取得保險理賠金之動機,對被害人施以不詳藥物,最終造成被害人死亡。
案件進入國民法官審判程序後,本所接受被害人家屬委任,由曾宿明律師擔任訴訟參與代理人,協助家屬參與刑事訴訟程序,並維護被害人一方之權益。
【法院判決】
本案經國民法官法庭審理後,法院就相關犯罪分別判處被告: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殺人罪: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國審重訴字第3號】
【律師提醒】
國民法官制度下,重大刑事案件除由職業法官參與審判外,也由國民法官共同參與事實認定及量刑判斷。
對被害人及其家屬而言,刑事程序並非只能被動等待審判結果。符合法律規定時,被害人一方得透過訴訟參與制度進入刑事審判程序,並由代理人協助行使相關程序權利、表達意見及維護權益。
重大刑事案件往往伴隨複雜的證據調查及審判程序,對被害人家屬而言更可能是一段漫長且沉重的過程。透過專業律師協助,可以更完整了解訴訟進度及程序權利,並在審判過程中適切表達被害人一方的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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