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經過】
本案因交通事故所生過失傷害爭議。被告駕駛自用小客車行經臺北市道路交岔路口時,與騎乘重型機車之告訴人發生碰撞,造成告訴人倒地並受有胸部、手部及膝部等多處傷害。
事故發生後,告訴人提出過失傷害告訴,案件經檢察官偵查後,認為被告涉犯刑法過失傷害罪嫌,依法提起公訴。
本所曾宿明律師擔任刑事一審辯護人,協助當事人進行審理程序,並積極與告訴人進行協商,希望透過和解方式妥善解決本件交通事故所衍生的刑事爭議。
【案件結果】
案件進入法院審理後,經雙方協商,被告成功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告訴人撤回過失傷害告訴。
由於過失傷害罪屬於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得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本案告訴人撤回告訴後,法院依法就本案作成公訴不受理判決,使刑事程序順利終結。【臺北地院115年度審交易字第270號】
透過律師協助進行協商及處理相關法律程序,使當事人得以透過和解方式解決爭議,避免案件繼續進行刑事審判。
【律師提醒】
交通事故造成他人受傷時,除可能涉及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外,也可能涉及刑法上的過失傷害責任。事故發生後,應妥善保存行車紀錄、現場照片、事故資料及相關證據,以利後續釐清事故責任。
過失傷害罪屬於告訴乃論案件,若雙方有和解空間,透過適當協商處理賠償及其他爭議,並由告訴人依法撤回告訴,有機會使刑事程序提早終結。
如因交通事故遭提起過失傷害告訴或已遭檢察官起訴,建議儘早尋求專業法律協助,評估案件證據、事故責任及和解可能性,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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