賀!本所曾宿明律師受託擔任【刑事攜帶凶器妨害公務罪】之一審辯護人
屬刑法第135條第3項法定刑度「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且累犯
在曾宿明律師用心辯護下
成功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最低刑度6個月,得易科罰金,不需入監服刑【桃園地院113年度審簡字第68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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