賀!本所曾宿明律師受託擔任【民事請求損害賠償案】之二審訴訟代理人
此為詐欺被害人請求人頭帳戶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勝訴判決,認定詐欺人頭帳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駁回對造上訴【基隆地院113年度簡上字第51號】
成功為當事人爭取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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