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

監所接見,陪同警詢、偵訊、審判等被告辯護或被害人代理程序,包含銀行法、車禍、毒品、詐欺、背信、侵占、偽造文書、妨害名譽、傷害、妨害自由、竊盜、毀損債權、妨害電腦使用、妨害性自主、少年事件等常見案件類型。

  • 貪污
    自首或自白並自繳交所得財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貪污8、11、12)。判斷收受賄賂之重點,在於財物與職務之間有無對價關係(70台上1186判例)。
  • 毒品
    初犯或五年後再犯之施用毒品行為,可向檢察官聲請至醫院戒癮治療取代入監所勒戒。聯繫、議價、交付、收款,均屬販賣毒品罪構成要件事實之一部分(106台上3186)。目前實務上認罪爭取減刑管道有「供出上游」(毒品17Ⅰ)、「偵審自白」(毒品17Ⅱ)、「情堪憫恕」(刑59)。
  • 車禍
    事故後可向警方申請下列資料:現場可申請「當事人登記聯單」、七日後可申請「現場圖、現場照片」、三十日後可申請「初步分析研判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13)。 過失傷害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過失致重傷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業務過失傷害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業務過失致重傷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屬告訴乃論,須在事故後六個月內提出告訴(刑284、287、刑訴237)。 過失致死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業務過失致死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屬非告訴乃論(刑276)。
  •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可分為「有形之偽造」及「無形之偽造」。前者指無製作權之人假冒他人名義製作文書,例如業務或公務登載不實罪,後者係指有製作權之人以自己名義製作內容不實之文書,例如偽造或變造文書罪(92台上921)。 刑法上偽造文書罪之成立,以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特別要件,若其僅具偽造之形式,實質上不足以生損害之虞者,不構成本罪(49台非18判例)。
  • 傷害/重傷/殺人
    傷害、重傷、殺人之區別,應以行為人加害時之主觀意思判斷,至於受傷部位及所用兇器,僅是參考,不能據為絕對標準(55台上1703判例)。 正當防衛係對於現在不法侵害之反抗,如雙方互毆,通常不得主張正當防衛(17上686判例)。
  • 妨害家庭
    通姦罪之構成要件,以有發生性器官接合之性交行為才算,如證據至多僅能證明曾有擁抱、接吻、撫摸或親密交往行為,尚難成立,僅能請求民事賠償。 通姦罪屬告訴乃論,須在知悉後六個月內提出告訴,且經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刑245)。
  • 詐欺
    由於政府廣泛宣導,凡提供金融帳戶供他人使用者,絕大多數會被認定至少有不確定故意,仍成立幫助詐欺罪,定罪率高達九成以上;晚近雖有案例放寬認定,但仍須舉證應徵或借貸而受詐欺交付金融帳戶之過程。 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三人以上共犯、利用網路或媒體傳播,成立加重詐欺罪,最近有案例另依組織犯罪條例判決被告應強制工作。
  • 侵占
    侵占罪為即成犯,追訴時效於侵占時開始起算,若發生在95年7月1日刑法修正前,追訴時效為10年,若發生在修正後,追訴時效為20年。 侵占罪須具備「易持有為所有」之主觀犯意始能成立,如僅延不交還或有其他原因致一時未能交還,不成立犯罪(68台上3146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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