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案件

家事案件

包含離婚、子女監護權及探視權、夫妻財產分配、保護令聲請、子女改姓、請求撫養費、減免撫養義務、監護宣告、遺囑、拋棄繼承、遺產分割、返還特留分、選任遺產管理人等常見類型。

  • 離婚事件
    我國離婚之方式,有協議離婚及判決離婚兩種,協議離婚必須簽屬離婚協議書(一式三份)並有兩名證人(知悉夫妻有離婚的真意)簽名其上,且需要夫妻親自持往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始生效力;判決離婚必須具狀向夫妻最後共同居住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提起,並說明有何離婚之事由,經法院調解不成後進入訴訟由法官裁判之。
  • 繼承事件
    繼承人得於知悉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之,並應以書面通知因自身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逾期者自繼承開始後,除民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僅以因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 親權行使事件
    依民法第1055條之規定,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最大利益,一般會考量維持現狀原則與主要照顧者原則、心理上父母原則、子幼從母原則、同性別親權人較優原則等。
  • 扶養事件
    依民法第1084條及第1116條之1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有保護、教養、扶養之權利義務,且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扶養義務與監護權歸屬無關,父母雙方均須共同分擔孩子扶養費直到成年為止。若無法達成共識,可聲請由法院裁定,法院除了依孩子需求、父母能力做判決之外,也會參考行政院主計處公佈的家戶人口每人每月所需消費性支出金額來決定,至於分攤比例,法院通常會考慮雙方財力狀況、子女照顧分工等,不一定是父母各半。
  • 監護及輔助宣告事件
    成年人如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有效管理處分財產及處理其他法律事務時,可由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共同居住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直轄市、縣(市)政府或社會福利機構向受監護宣告人之住所地或居所地的地方法院聲請對其為監護(或輔助)之宣告。此時該受監護宣告之人成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法院會選任適當人選(通常是家屬)作為監護人(即法定代理人),另外還會指定一人與監護人一起開具受監護宣告人的財產明細清冊。
  • 家暴事件
    緊急保護令:基於被害人有遭受家庭暴力的急迫危險,由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方式向法院聲請,且法院應於受理聲請後4小時之內核發。 暫時保護令:為保護被害人,在通常保護令審理終結前,法院得依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書面聲請或依其職權核發暫時保護令,因此,暫時保護令主要是為填補普通保護令審理期間,家庭暴力尚未達急迫危險程度時,被害人人身安全可能的保護空窗期。 通常保護令:由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向法院提出聲請,經法院審理後核發之(有效期兩年以下)。
  • 夫妻財產事件
    夫妻於結婚後未約定財產制的話,會適用法定財產制,而在法定財產制消滅(例如離婚、配偶死亡等)或改用夫妻分別財產制時,會發生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亦即計算夫妻雙方於上述消滅時或改用時所剩餘之婚後財產(包含權利及義務),並由財產較少之一方可以向財產較多之一方請求差額半數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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